医疗机构,尤其是一些大型三甲医院的一项天职是从事临床科技成果转化。《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无论救死扶伤、防病治病还是健康服务都是运用医疗卫生技术知识实现的,也就是通过临床技术成果转移实现该宗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国内医疗机构受惠于国外医疗同行既有的临床技术成果转化,当前为了推动创新中国战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大力支持医疗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创新。为此,国内的医疗机构应该紧紧抓住机遇,发挥优势,大力推动更多的中国式临床科创成果不断诞生和落地。
01
研究型医院应扛起科研转化的大旗
人民群众罹患的各种不适,运用现有医疗技术可诊治的,属于现有医疗技术成果的转化;如果运用现有的医疗技术无法治愈的或不能较好治疗的,就引发新的临床研究课题,进而引发临床创新,引发临床科研与转化,以更好地解决患者的不适,进而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临床科研成果转化整个链条是从一线医生基于丰富的临床经验提出改进医疗器械、诊治方案等的设想,或发现新问题开始,进而提出新的研究项目,并组织研究开发,或以产学研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发,取得新的临床科研成果,再对其实施转化,由此获得新药品、新器械、新辅材,或新式诊疗方案等,更好地服务临床,从而提高医疗卫生和健康领域的科技水平,造福人民。
由于涉及人民生命健康,临床科研成果源于临床,经过一系列的研发与转化过程再回到病床,其间必须经过一系列严格的监管程序,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医疗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常存在环节多、周期长、投资大、风险高等特点,可能一家医疗机构无法完成,须调动多种类型组织按照医研产融合创新模式实施研发与转化,由此要求医疗机构应具有较强的临床研究与转化的组织协调能力。
在临床科创转化的过程中,一些定位为研究型医院的国内大型医疗机构应该承担起这样的职责与使命。这些大型医疗机构本身就具有医疗、科研、教学三大功能,在原有的科研功能基础之上,有必要进一步打通临床医学—基础医学—转化医学之间的通路,协同临床科研创新转化链条上的不同组织与机构,从而完成科研成果的市场转化。临床科研成果转化的同时,也是高层次临床创新人才成长发展的契机,在一批以研究型医院为定位的领先型医疗机构的带领下,最终国内整体临床诊疗水平将不断提升,医疗卫生科技创新的影响力也会不断扩大。
02
抓住健康中国上升为国家战略的机遇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疗卫生科技创新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药物、医疗装备研发和临床救治相结合,切实提高治愈率、降低病亡率。坚持临床研究和临床救治协同,让科研成果更多向临床一线倾斜。”
近些年来,党中央和政府不同部门对于医疗卫生机构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不断地提出了新的要求: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印发了《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提出了六个方面36条改革意见,直接涉及医疗机构的改革举措是支持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具体包括:一是“将临床试验条件和能力评价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二是“仅用于临床试验的病床不计入医疗机构总病床”;三是“鼓励医疗机构设立专职临床试验部门”。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号)提出公立医院55项考核指标,其中第51项指标就是“每百名卫生技术人员科研成果转化金额”,明确将科技成果转化到账金额纳入考核指标,论文发表数量已不再是医院考核指标。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1〕3号)指明了中医医院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两条路径:一是“依托高水平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中医医院以及中药创新企业,建设一批代表国家水平的中医药研究和科技成果孵化转化基地,解决制约中医药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制定一批中医特色诊疗方案,转化形成一批中医药先进装备、中药新药”;二是“支持中医医院与企业、科研机构、学校加强协作、共享资源,促进优秀研究成果投入市场应用。”即以医产研学结合方式转化科技成果。
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于2016年9月30日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6〕50号)对医疗机构在科技创新中的定位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突出医疗卫生机构创新资源聚集平台的作用”,最主要的是聚集临床医疗资源,这是医疗机构在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中最大的优势;二是“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在需求提出、研究组织、成果转化应用和人才培养中的核心作用”,这表明医疗机构拥有科技成果转化的独特优势;三是“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及人员是国家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对医疗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提出了一系列的指导意见:促进多学科融合的医产学研协同;建设一批具有强大带动力的“医研企”协同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和团队;统筹推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研发、临床应用与规范化推广、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等环节的“全链条”创新;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组织科技人员通过在岗、在岗创办企业、到企业兼职、离岗创办企业、离岗到企业任职等各种途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实施适宜技术推广行动计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有序扩大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22〕527号)提出,“建立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自我持续发展机制”,主要包括: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净收入可以自主决定用于医院发展,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由于医疗机构还不是国家设立的高校、研究机构,对医疗机构能否享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其配套文件规定的国家设立的高校、研究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包括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下放,市场化定价方式,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勤勉尽责等,目前相关政策法规依据还不充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为此,上海市科委会同上海市卫健委等部门于2022年11月17日印发《上海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试行)》(沪科规〔2022〕8号),对医疗机构如何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提出了23条意见,明确医疗机构可以享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各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2023年上海市科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围绕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科技成果运营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合规保障3个方面进行试点,一些医疗机构申报了试点。
由于国家实行税制统一,且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在中央不在地方,医疗机构能否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规定的股权奖励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规定的非营利研究开发机构和高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仍不明确。
03
促进临床科研成果转化创新的几点建议
虽然从国家到地方都清晰地明确了医疗机构推进转化的各种政策规定,有针对性地指导医疗机构开展创新转化的组织模式、转化权益保护与利益分配,但是具体到各医疗机构应该如何有效贯彻这些政策规定,这其中很多细节性的规章制度、流程规范和中介性人才和服务机构的孵育等执行层面仍有待突破,亟需一些有志于创新转化的医疗机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这一探索过程:
健全促进临床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流程。
医疗机构须将国家和地方上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规定转化为本单位可执行的制度,从部门职责、岗位职责、管理制度、标准化工作流程、风险点及防控措施、宣传培训与落实、成效评估等方面规范临床成果转移转化的各个环节,并及时总结经验做法,不断完善临床科技成果转化流程。医疗机构要发挥绩效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建立健全临床科技成果转化评估指标体系,将成果转化业绩与纵向项目同等考核。医疗机构可建立科研人员兼职、离岗创新创业、职称评审等方面的规定。
大力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
职务科技成果赋权不仅激发临床科研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更重要的是化解影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各种阻碍,进而畅通临床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的通道,可加快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进程。为此,建议医疗机构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和服务制度,包括健全赋权决策机制、完善配套管理办法、规范操作流程、加强全过程管理,保障临床科研人员对临床科技成果转化的决策权和转化收益。
加强临床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全链条管理。
医疗机构须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和服务,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履行知识产权管理职责,条件许可的医疗机构可建立知识产权标准化管理体系,根据临床科技成果的创造性程度及商业化前景,及时申请专利、新药等知识产权,提高知识产权质量。
加强临床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
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专业的技术转移机构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自行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不具备条件的也须依托社会化市场化运作的技术转化服务机构开展临床科技成果转化。面向医疗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的技术转移机构,须建立全链条服务体系,实行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信息化、网络化发展,为医疗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专业的高质量的服务。
大力培养专业技术经理人队伍。
有关部门须建立一支临床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经理人队伍为医疗机构的科研成果转化提供专业的服务。医疗机构可支持有临床经验的科技人员转型为技术经理人,同时加强对临床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知识的培训,促进他们增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识,统筹临床研究与临床成果的转化。
本文刊发在《申康医院管理评论》2024(II),《中国医学人文》杂志社出版。吴寿仁,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主任、教授级高工。薛雅,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创新政策研究室副研究员。文章观点不代表主办机构立场。